借貸定義
民法第747條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.
1.代替物之所有權指的是-亦即等值之物品(例如股票、存單有價證券類)
2.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意思跟1.相似,也就是你借給他人100萬,結果他沒現金還你,他用土地或股票等等值物品,經雙方協商同意,抵償還欠款。
3.雙方借貸,必定要有交付之行為,也就是有收取借款之事實,才構成要物契約之完成.
4.借錢一定要有借-交付-收取等程序完成,才構成借貸行為.空口說你欠我錢,沒有交付行為,並無消費借貸之事實.也就是要有物之交付才構成消費借貸.
